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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奎与梁红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奎,梁红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2民初2348号原告:高奎,男,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梁红卫,女,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原告高奎与被告梁红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高奎的委托代理人薛坤、被告梁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劳动报酬134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梁红卫在睢县北湖襄公墓景区开办一家茶楼,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厨师工作,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资未付,2015年9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高奎工资壹万叁千肆佰元整”。原告向被告追索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梁红卫口头答辩称,其为原告打的欠条属实,但其给原告一幅字画、一台电视机,应作价折抵工资款;同时,其没有扣除假期期间的工资,春节20天,八月十五节10天,原告一月工资5000元,应从原告的工资中扣除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梁红卫是否欠原告高奎工资13400元的问题,被告梁红卫为原告高奎所打的欠条明确记载“欠高奎工资壹万叁千肆佰元整”,被告梁红卫所主张的扣除假期工资,以字画、电视机折抵工资款的事实,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梁红卫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对被告欠原告工资134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工资。原告提供的欠条明确记载了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数额,被告所辩称的应扣除假期工资5000元,及给了原告一幅字画、一台电视机,应作价折抵工资款,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被告辩称的理由不予支持。但就字画、电视机问题,被告梁红卫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厨师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3400元。原告向被告追索欠款,被告未清偿。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高奎清偿工资款1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家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