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天基地产有限公司与张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天基地产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088号原告洛阳天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39号天元在水一方9座1单元6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8623294-5。法定代表人徐全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勇,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基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天基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原告洛阳天基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丽君人民陪审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罗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焦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