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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卢精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精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执49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卢精彬,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卢精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卢精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精彬的全部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庄琼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