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大琳与丁国华、张艮华、谢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琳,丁国华,张艮华,谢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986号原告:杨大琳(又名杨波),男,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现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丁国华,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张艮华,女,系丁国华之妻,住址同上。被告:谢传明,男,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杨大琳诉被告丁国华、张艮华、谢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因丁国华、张艮华外出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大琳诉被告丁国华、张艮华、谢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友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