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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朱艳新与周江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新,周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朱艳新,男,汉族,46岁。被执行人周江勇,男,汉族,44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29日做出的(2016)兵05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江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江勇收到执行通知书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朱艳新支付案件款3322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98元。但被执行人周江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江勇银行存款15577元(壹万伍仟伍佰柒拾柒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