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徐硕与徐海华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硕,徐海华,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635号原告徐硕,男,住址新民市。被告徐海华,女,住址新民市。被告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徐香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硕诉被告徐海华、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