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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徐硕与徐海华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硕,徐海华,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635号原告徐硕,男,住址新民市。被告徐海华,女,住址新民市。被告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徐香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硕诉被告徐海华、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