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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平和与王明冬、肖福英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627号王平和,男,生于1941年4月30日,四川渠县人。王明冬,男,生于1968年5月18日,四川渠县人。肖福英,女,生于1967年10月9日,四川渠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平和与王明冬、肖福英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明冬、肖福英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王明冬、肖福英,申请执行人王平和均在广东,申请执行人王平和称:被执行人王明冬、肖福英夫妇现在每月的赡养费400元均在支付,只有2014年1月到2015年7月的赡养费7600尚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审判员  熊健审判员  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