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平和与王明冬、肖福英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627号王平和,男,生于1941年4月30日,四川渠县人。王明冬,男,生于1968年5月18日,四川渠县人。肖福英,女,生于1967年10月9日,四川渠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平和与王明冬、肖福英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明冬、肖福英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王明冬、肖福英,申请执行人王平和均在广东,申请执行人王平和称:被执行人王明冬、肖福英夫妇现在每月的赡养费400元均在支付,只有2014年1月到2015年7月的赡养费7600尚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审判员 熊健审判员 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