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行审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齐平、丁满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齐平,丁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107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徐基明,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齐平,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执行人丁满华,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征决(2016)13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内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壹拾万肆仟伍佰柒拾元。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怀宁县马庙镇磨塘村大塘组村民齐平、丁满华夫妇的第三个孩子属计划外三孩,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怀征决(2016)13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征收被执行人齐平、丁满华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457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 渺审 判 员 汪流生人民陪审员 孙 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储晓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