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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义东与王金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东,王金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刘义东,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金球,男,1972年9月7日生,住太仓市。申请执行人刘义东与王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金球名下位于太仓市房地产【不含车库,含装修,房产证号:01××84号,土地证号:太国用(20**)第××号】委托常熟市常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市值为2610000元【详见常信房估(2016)第158号估价报告书】本院按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在2016年8月18日第一次拍卖中,石秀丽(身份证号码××)以3219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上述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金球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太和丽都29幢1702室房地产【不含车库,含装修,房产证号:01××84号,土地证号:太国用(20**)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石秀丽(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石秀丽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买方应负担的税费及欠交费用等由买受人石秀丽负担,卖方负担的税费,在拍卖款、变卖款中依法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卢东昕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忆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