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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在辉与被申请人刘作亮、董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在辉,刘作亮,董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207号申请人郑在辉,男,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刘作亮,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董国辉,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郑在辉以被申请人刘作亮、董国辉欠其借款2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作亮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郑在辉以其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作亮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郑在辉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嘉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