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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XX与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XX,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7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生,住青岛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申涛,董事长。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鲁民提字第17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加付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司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邢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