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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行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聂及铠与上海市黄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及铠,上海市黄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01行初377号原告聂及铠,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及铠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聂及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及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聂及铠负担。审 判 长  马金铭代理审判员  陈佳莹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