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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孟明耀与闫克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1执959号本院在执行孟明耀与闫克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闫克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闫克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