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孟明耀与闫克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1执959号本院在执行孟明耀与闫克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闫克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闫克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