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昆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邦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邦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939号原告:昆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新浦路267号南河边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443741X2。法定代表人: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天盈星城四期8号楼2单元。法定代表人:席海林。被告:王邦红,男。本院受理原告昆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波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邦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徐州苏宁广场及中央百大10kV配电管网工程的工程地点位于徐州市市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余学柱人民陪审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伟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