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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川0114民初4059号原告成都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20楼15号,组织机构代码:66966207-3。法定代表人孟宇。被告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65353190M。法定代表人沈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娟(公司员工),女,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成都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485.94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成都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孙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明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