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贾贵与李国才、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贵,李国才,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贾贵,男,生于1987年,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李国才,男,生于1955年,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贵与被执行人李国才、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甘06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二被执行人已将其法定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甘06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1430元,由被执行人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