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9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俊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9642号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海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红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