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金中与范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中,范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664号原告:李金中,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范文明,男,194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中诉被告范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金中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及诉讼保全费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