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权与吴勇平、解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权,吴勇平,解滔,湖南波特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487号原告刘权。委托代理人章惠兰,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勇平。被告解滔。被告湖南波特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榔梨镇保家村星湖路22号。法定代表人余讽咏。关于原告刘权与被告吴勇平、解滔、湖南波特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刘权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2016年9月26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3800元。逾期,原告刘权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