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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郑某某、申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申某某,申某某1,申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申某某。被执行人申某某1。被执行人申某某2。郑某某申请申某某、申某某1、申某某2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9日立案。经审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汤菜民初字224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