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定高、覃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高,覃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刑初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定高,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居民身证号码45262419780330231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果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8日被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本院。现于钦州监狱服刑。指定辩护人农艳梅,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敏,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果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荣高,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百检刑诉(2016)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敏、黄定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胜、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定高及其辩护人农艳梅、被告人覃敏及其辩护人黄荣高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根据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于同年9月16日决定恢复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定高通过被告人覃敏与“文叔”(另案处理)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商定好价格和交易时间地点后,被告人黄定高于2016年2月18日与被告人覃敏一同携带毒品到百色市进行交易,由黄某2(另案处理)负责帮忙开车。该三人驾车至百色东收费站时被民警拦截查获,当场从黄定高前后腰带处各查获一块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编号依次1-2号,净重分别为344克和345克);从被告人黄定高左边裤袋内查获一小袋毒品麻古可疑物(编号为3号,净重2克),从被告人黄定高上衣内袋查获两小袋毒品可疑物(编号为4号,净重15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1、2、4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3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1号检材中海洛因的含量为60.5%,2号检材中海洛因的含量为67.7%。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覃敏、黄定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704克,冰毒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敏在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定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都是覃敏和“文某”沟通联系毒品交易的,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被告人黄定高的辩护人提出:1、涉案毒品被当场缴获,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2、黄定高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黄定高身患尿毒症,所以才走上贩毒道路,事出有因。综上,请求法院对黄定高从轻判决。被告人覃敏提出:毒品交易当天,其不知道与黄定高乘坐的车上有毒品,且毒品在黄定高身上查获。其在毒品交易中只是介绍人的身份。被告人覃敏的辩护人提出:1、覃敏在本案中作用比较小,在毒品交易中只是介绍人的身份;2、涉案毒品被当场缴获,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综上,请求法院对覃敏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定高通过被告人覃敏与“文某”认识后,黄定高委托覃敏与“文某”联系毒品买卖事宜。黄定高出资购买了毒品,覃敏与“文某”商定好价格和交易时间地点后,被告人黄定高于2016年2月18日与被告人覃敏一同携带毒品到百色市进行交易,由黄某2(另案处理)负责帮忙开车。该三人从平果县驾车至南百高速公路百色东收费站时被民警拦截查获,当场从被告人黄定高前后腰带处各查获一块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编号依次1-2号,净重分别为344克和345克);从被告人黄定高左边裤袋内查获一小袋毒品麻古可疑物(编号为3号,净重2克),从被告人黄定高上衣内袋查获两小袋毒品可疑物(编号为4号,净重15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1、2、4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3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1号检材中海洛因的含量为60.5%,2号检材中海洛因的含量为67.7%。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平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侦查中获悉黄定高、覃敏、黄某2近期要运输毒品到百色市进行毒品交易,遂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2、抓获经过证实:平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日常侦查中获悉黄定高、覃敏、黄某2近期要运输毒品到百色市进行毒品交易后,2016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百色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及平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南百高速公路百色东收费站处将黄定高、覃敏、黄宜滋乘坐的车牌号为桂A×××××的黑色上海通用别克小轿车拦截,并将三人抓获。民警当场从黄定高前后腰带处各查获一块毒品可疑物(编号依次1-2号,共计净重689克);从黄定高左边裤袋内查获一小袋毒品麻古可疑物(编号为3号,净重2克),从黄定高上衣内袋查获两小袋毒品可疑物(编号为4号,净重15克)。3、平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证实:黄定高患有尿毒症、肾性高血压、高血压性心脏病、高磷血症。4、证人黄某3证言证实:其在南宁工作,车牌号为桂L×××××的黑色上海通用别克小轿车是其2015年购买,2016年回家过年的时候由于要回南宁处理工作,其把车钥匙和车放在位于广西平果县旧城镇望力村百椅屯的家中,家里人会用其车,黄定高是其哥哥,其不知道黄定高是什么时候拿去用的。5、证人黄某2证言证实:2016年2月17日23时许,其表哥黄定高称要去百色办事,叫其帮开车。黄定高身体不好,其帮黄定高开过车。2016年2月18日凌晨1时许,黄定高到平果县东方国际小区路口接其,黄定高开车,覃敏坐在副驾驶,其坐在后排。车开到田阳县服务区后,黄定高叫其驾驶车辆,覃敏坐副驾驶,黄定高坐后排。车开到百色东出口被民警拦截下来,民警在黄定高身上搜出两块黑色塑料包装的长方形毒品可疑物和几小包塑料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其不知道黄定高去百色是办什么事,是临时被叫去帮开车的。6、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证实:从编号为1号、2号和4号毒品可疑物中提取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编号为1号海洛因含量为60.5%,编号为2号海洛因含量为67.7%,从编号为3号中提取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称量、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6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百色市禁毒支队民警及平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南百高速路百色东收费站处将黄定高、覃敏、黄宜滋乘坐的车牌号为桂A×××××的黑色上海通用别克小轿车拦截,并将三人抓获。民警当场从黄定高前腰带处各查获一块毒品可疑物(编号1号);从黄定高后腰带处各查获一块毒品可疑物(编号2号);从被告人黄定高左边裤袋内查获一小袋毒品麻古可疑物(编号为3号),从被告人黄定高上衣内袋查获两小袋毒品可疑物(编号为4号)。编号为1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44克,编号为2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45克,编号为3号的毒品麻古可疑物净重2克,编号4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5克。民警当着黄定高的面,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编号为1号、2号、4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提取约5克送检,从编号为3号的毒品麻古可疑物中提取5颗送检。8、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通行费收据证实:平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6年2月18日将从黄定高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及其驾乘的车牌号为桂A×××××的黑色别克牌小轿车扣押;于2016年5月24日将车牌号为桂A×××××的黑色别克牌小轿车发还车主黄某3。车辆通行费收据证实桂A×××××车辆从平果入口到百色东出口、从百色东入口到平果出口的情况。9、辨认笔录证实:黄定高辨认出覃敏及黄某2,覃敏辨认出黄定高及黄某2,黄某2辨认出黄定高及覃敏。10、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平果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覃敏使用的OPPOR7c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情况,将该手机的电子证据检验数据刻录成光盘,并将该手机及电子证据检验数据光盘进行封存。11、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覃敏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12、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刑终180号刑事裁定书、平果县人民法院执行材料证实:黄定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现在钦州监狱服刑。13、平果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覃敏交代其和黄定高运输毒品海洛因去百色是与一个叫“文某”的人进行交易的,文某是其联系,但是不知道“文某”的具体姓名、住址等信息,公安无法核实“文某”的真实身份和去向。黄定高交代拿去百色交易的毒品是跟一个叫“特金”的人购买来的,但是不知道“特金”的具体姓名、住址等信息,公安无法核实“特金”的真实身份和去向。14、户籍证明证实:黄定高出生于1978年3月30日,覃敏出生于1981年7月14日,其二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5、手机取证分析报告证实:从覃敏使用的OPPOR7c手机中提取到覃敏与“文某”关于毒品交易的短信记录,短信内容与被告人黄定高、覃敏供述的毒品交易时间等相互吻合。16、被告人黄定高供述:2016年2月2日,覃敏打电话给其去平果县维也纳酒店,介绍其认识了一个叫“文某”的百色人,说“文某”是贩卖毒品的。其让覃敏帮联系“文某”做毒品生意,后覃敏答复其说“文某”需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其说过完年后找到货源再交易。2016年2月15日晚上,其跟大新县的“特金”在平果县铝业转盘处购买得两块毒品海洛因,然后跟覃敏说已购买得两块毒品海洛因,让覃敏跟“文某”联系交易。覃敏跟“文某”联系后,于2016年2月17日22时许找其,通知其当晚送两块毒品海洛因到百色跟“文某”交易。后其表弟黄某2来到津津宾馆看望其病情,其跟黄某2说其今晚要去趟百色,其身体不好,叫他帮其开车。黄某2答应帮开车,其叫黄某2先回家等电话。到次日凌晨1时许,其带着毒品,开车牌号为桂L×××××黑色别克小轿车去接覃敏,再去东方国际小区附近接黄某2。其驾车到田阳服务区后,换黄某2开车,覃敏坐副驾驶座位,其坐在后排座位。凌晨3时许,其三人驾乘轿车准备出百色东收费站时被民警拦截,当场从其前后腰带处各查获一块毒品海洛因,从其左边裤袋内查获一小袋毒品麻古,从其上衣内袋查获两小袋散装的毒品海洛因。黄某2不知道其去百色是进行毒品交易,其身体不好,经常叫黄某2帮开车。当晚其乘坐的黑色别克牌小轿车车牌号是桂L×××××,其为了预防高速路上超速被罚,将L字母用印有A的铁片黏住,该小轿车是其亲弟弟黄某3的。17、被告人覃敏的供述:2016年春节前,“文某”从百色到平果县玩,其将“文某”介绍给黄定高认识。2016年2月10日左右,“文某”打电话给其,让其帮找毒品海洛因,其将情况告诉黄定高。大概当月13、14日,“文某”打电话催其要海洛因,其去催黄定高,黄定高答应其。后其跟“文某”约定大年初十(2016年2月17日)晚上送两块毒品海洛因去百色交易。2016年2月18日凌晨1时许,黄定高开车到电玩城接其,又到东方国际小区附近接黄某2,其坐在副驾驶座位,黄某2坐后排座位。黄定高开车到田阳服务区,其三人在服务区停下休息吃东西,后黄定高叫黄某2开车,其继续坐在副驾驶,黄定高坐在后排座位。当车开到百色东收费站的时候被民警拦截,民警当场从黄定高身上查获了毒品海洛因。其介绍黄定高卖毒品给“文某”,黄定高没有答应给其什么好处,其平时赌博基本都是输钱,隔几天就跟黄定高借几百元到上万元,平时其会催跟黄定高赊账吸食毒品的人还钱,有时候催得一部分债回来,黄定高一直借钱给其,其也不还,黄定高平时免费提供毒品给其吸食。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定高、覃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689克;此外,被告人黄定高另贩卖毒品海洛因15克及甲基苯丙胺2克,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定高、覃敏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在贩卖毒品海洛因689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定高出资购买毒品,委托覃敏与“文某”联系毒品买卖,并亲自携带毒品到百色交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覃敏介绍“文某”给黄定高认识,负责全程与“文某”商量毒品生意,促成毒品买卖,并伙同黄定高携带毒品前往百色交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覃敏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定高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定高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定高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有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被告人黄定高提出与“文某”的毒品交易都是覃敏和“文某”沟通联系的意见,经查,虽本案的毒品交易是覃敏负责与“文某”联系,但是黄定高出资购买毒品,委托覃敏与“文某”联系,并跟覃敏一起送毒品到百色进行交易,在本案中是主犯,该意见不足以对黄定高从轻判决,黄定高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定高的辩护人提出黄定高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意见,经查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黄定高的辩护人提出黄定高身患尿毒症,所以才走上贩毒道路,事出有因的意见,经查,黄定高身患尿毒症并不能使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合法化,身患尿毒症亦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定高的辩护人及被告人覃敏的辩护人提出涉案毒品被当场缴获,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定高、覃敏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共同贩卖毒品的数量为海洛因689克,社会危害性大,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覃敏及其辩护人提出毒品交易当天,覃敏不知道黄定高车上有毒品,且毒品在黄定高身上查获,覃敏在毒品交易中只是介绍人的身份,要求从轻判决的意见,经查,覃敏与黄定高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证实系覃敏与“文某”协商好案发当天交易,并和黄定高一起送毒品去百色交易。覃敏不仅介绍了毒品买卖,还积极负责全程和“文某”商量毒品买卖,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定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覃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小强审 判 员 陈苍山代理审判员 黄丽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