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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执字第1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方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方,李海伶,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执字第12478号申请执行人孙方,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伶,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金凤,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朝民初字第20101号判决书,依法委托北京中立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海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124号楼6层1门602号房屋进行了拍卖。2016年9月26日中翔正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人民币八百四十万元整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124号楼6层1门602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中翔正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中翔正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中翔正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森代理审判员  柴旭代理审判员  乔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