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苏宜溥与李秋华、林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宜溥,李秋华,林位文,许金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370号原告:苏宜溥,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秋华,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位文,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金城,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苏宜溥与被告李秋华、林位文、许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苏宜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苏宜溥要求与李秋华、林位文、许金城自行协商解决,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宜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苏宜溥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荣华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