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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欣雨与李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雨,李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480号原告:李欣雨,女,201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孙悦,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强,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李欣雨诉被告李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欣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