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欣雨与李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雨,李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480号原告:李欣雨,女,201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孙悦,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强,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李欣雨诉被告李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欣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