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督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陈永强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督138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陈永强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陈永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1日发出(2016)吉0723民督13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永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陈永强签收支付令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理由为本支付令所指向的借款,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就本案所指向的被申请人借款正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再重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吉0723民督13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8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