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宋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宋国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640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负责人:陈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宋国兴。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宋国兴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鞠燕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