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1279号原告:包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文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将原告领养的孩子张雪海判决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XX年农历11月开始同居生活,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生活后,因原告一直未生育孩子,被告经常与原告吵架,被告的父母也经常对原告说三道四,致使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一直不好。XX年,原、被告领养了原告妹妹的孩子,但被告并未有所改变,依然经常打骂原告。十多年来,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在原告患病后不管不问,严重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看病期间被告花费了3万多元,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XX年相识并同居生活。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7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张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已有多年,双方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琐事存在矛盾,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为双方提供慎重考虑的时间以及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原、被告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多沟通、多交流,努力挽救婚姻。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蒙浪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