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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齐某某申请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某某,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特41号申请人:齐某某,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南七街3-4号2门202室。被申请人:齐某,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南七街1号3门202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某某申请被申请人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齐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齐某某撤回申请宣告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宇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