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齐某某申请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某某,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特41号申请人:齐某某,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南七街3-4号2门202室。被申请人:齐某,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南七街1号3门202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某某申请被申请人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齐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齐某某撤回申请宣告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宇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