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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文军、王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文军,王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718号原告: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芙蓉小区综合楼附楼3楼。法定代表人:潘杏林。被告:赵文军,男,汉族。被告:王建,女,汉族。原告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军、王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立案。原告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金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甜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