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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王丹、孙威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孙威建,孙木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孙威建(系申请执行人王丹之夫),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王丹,系申请执行人孙威建之妻。被执行人:孙木滋,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孙威建与被执行人孙木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91民初119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