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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国祥与刘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祥,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祥,现住地肇东市。被执行人刘伟,现住肇东市。李国祥与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国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伟给付赔偿款214790.63元及诉讼费用,��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伟自动履行150000.00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国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黎作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