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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2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欧璞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欧璞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21890号原告:上海欧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炳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侃,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韵录,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欧璞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欧璞广告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创意设计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相宜本草男士黑茶全系列包装规划,包装整体规划设计费120,000元,每个产品延展设计25,000元。合同实际履行中,被告选用两套方案但只支付了一套方案的设计费。原告故起诉来院。被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创意设计服务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即为甲方,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创意设计服务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甲方为本案被告。同时,原、被告在合同中披露了地址以及约定了有效联系地址,甲方地址为上海市四川北路XXX号壹丰广场31楼,该地址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峻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叶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