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8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靖与湖北中阔岩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湖北中阔岩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8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靖,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中阔岩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田园小区(田园商务大厦)18栋3层2室。法定代表人卿建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66号裁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阔岩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