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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执备字第5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邹洪晶与张金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洪晶,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备字第536-4号申请执行人邹洪晶。被执行人张金凤。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9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邹洪晶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东盟财经中心)A栋1633号房,现因诉讼终结,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邹洪晶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东盟财经中心)A栋1633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全 军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佳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