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执备字第5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邹洪晶与张金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洪晶,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备字第536-4号申请执行人邹洪晶。被执行人张金凤。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9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邹洪晶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东盟财经中心)A栋1633号房,现因诉讼终结,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邹洪晶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东盟财经中心)A栋1633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全 军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佳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