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潘新生、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新生,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089号申请执行人:潘新生,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赵羽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潘新生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在短时间内无法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