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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杨红明与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明,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杨红明,男,汉族,1958年1月16日生,文盲,个体工商户,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XXX,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姗,女,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人杨红明与被执行人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285号判决书租凭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红明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并于2016年9月20日扣划致本院账户,9月27日支付给申请人杨红明,案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民初字第28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