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宗郁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宗郁,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金宗郁,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张辉,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金宗郁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0)沙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