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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宗郁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宗郁,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金宗郁,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张辉,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金宗郁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0)沙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