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明莉申请执行崔步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莉,崔步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宋明莉,女,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港。被执行人:崔步坦,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宋明莉申请执行崔步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崔步坦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来强审判员 程德刚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