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文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586号罪犯王文新,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了(2008)二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后该犯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以(2008)津高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津高刑执字第02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9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28年10月1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文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权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28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