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6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刚与道尔吉莫力格、阿拉坦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道尔吉莫力格,阿拉坦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651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道尔吉莫力格,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阿拉坦毕力格,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李刚与道尔吉莫力格、阿拉坦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1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道尔吉莫力格、阿拉坦毕力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道尔吉莫力格、阿拉坦毕力格履行(2016)内0421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道尔吉莫力格、阿拉坦毕力格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道尔吉莫力格、阿拉坦毕力格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坤都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道尔吉莫力格、阿拉坦毕力格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坤都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 志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