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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9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成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俞汗青,杨莉莉,马鞍山市大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91执2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执行人:马鞍山成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俞汗青,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杨莉莉,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大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成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俞汗青、杨莉莉、马鞍山市大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6年6月13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中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四、五项内容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小平审 判 员  王日升代理审判员  周景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安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