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国强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5160号罪犯张国强,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浙江省泰顺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温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强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