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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谭玉平诉孙桂芝借贷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平,孙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1211号原告:谭玉平,女,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桂芝,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谭玉平诉被告孙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桂芝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孙桂芝与翟延文系夫妻关系。孙桂芝与翟延文由于经商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4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孙桂芝于翟延文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翟延文于2016年1月7日因病去世。现请求被告孙桂芝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被告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桂芝与翟延文系夫妻关系。孙桂芝与翟延文于2014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孙桂芝与翟延文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翟延文于2016年1月7日因病去世。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枚在卷,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及原告举证,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及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与翟延文出具的欠条一枚,证据本身具备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谭玉平借款人民币30万元。案件受理费10600元、保全费302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