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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彭建喜与被告张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喜,张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532号原告彭建喜,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张俊,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喜与被告张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建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慧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