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邹某、杨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杨某,杨继高,杨朝芬,邹某,杨某,杨继高,杨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男,201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98年11月26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执行人杨继高,男,1971年9月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执行人杨朝芬,女,1975年3月1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兴仁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邹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杨某、杨继高、杨朝芬支付申请人邹某9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杨继高、杨朝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5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邹某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杨继高、杨朝芬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华审判员  杨时军审判员  彭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