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赖传兴、赖素柳、赖诗清、陈大金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赖传兴,赖素柳,赖诗清,陈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6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11-1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3373-9。负责人:刘旭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星,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赖传兴,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素柳,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诗清,男,1966年7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大金,男,1975年1月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赖传兴、赖素柳、赖诗清、陈大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5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传兴、赖素柳、赖诗清、陈大金偿还借款52684.0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大金已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625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赖传兴所有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暂未扣押,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