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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何春梅、何某等与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梅,何某,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何春梅,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何某,男,200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负责人裴忠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何春梅、何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