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占录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占录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终24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占录,男,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高中文化,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原审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苗力,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占录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吉03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占录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占录及其辩护人苗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被告人李占录任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村会计。在其任职期间,某某某村村书记兼村长李某某(已判刑)决定某某某村申请“某某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管铺设工程”一事一议项目。受李某某指派,被告人李占录负责办理该项目工作。按照《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进行。为套取国家奖补资金,被告人李占录明知该项目未进行筹资筹劳,仍利用公主岭某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某某某镇某某某村2013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说明书》规划,伙同李某某经某某某镇经管站、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市财政局向吉林省财政厅申请上报“某某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铺设工程”一事一议项目工程,路边沟工程总长为14188米,工程总造价为1832000元,申请财政奖补资金63万元。2014年春,“某某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铺设工程”奖补资金63万元获批准。后该工程经招标由梨树县市政有限公司承建。经决算,该工程实际修建路边沟3200米,工程实际造价为609844元。工程结束后,为掩盖该工程未筹资筹劳的情况,李某某指使被告人李占录制作了虚假的申报材料,2015年3月17日,某某某镇根据李占录制作的虚假申报材料将奖补资金63万元拨给某某某村,后某某某村拨付给梨树县市政有限公司工程款609884元,支付监理费、代理费、项目设计费2011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占录的身份情况。2、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某某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某某某村村文书李占录任职情况说明,证明李占录经投票选举于2007年进行第一次换届投票选举,李占录当选为某某某村村文书,至今共三次换届均当选为村文书。3、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证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共同对筹资筹劳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等规定。4、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证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按规定给予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推行报账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乡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等环节监督检查等办法。5、吉林省2013年市(县、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明细表,证明辽河农垦管理区某某某镇某某某村修排水工程总投资182万元,计划筹资10万元,计划酬劳110人,吉林省财政奖补资金63万元。6、四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及四平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表,证明四平市财政局于2014年6月4日公布了对辽河农垦管理区奖补资金的具体数额。7、记账凭证和邮政储蓄电汇凭证,证明2015年2月9日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财政局账上暂存款63万元系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同日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财政局将63万元奖补资金电汇至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某某某农村信用社。8、收据,证明2014年11月1日,某某某镇某某某村修路边沟筹劳折资1100800元,有李占录、李某某和陈某某签字。9、大额汇兑来账凭证和记账凭证,证明某某某镇某某某村于2015年3月17日收到某某某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奖补资金63万元。10、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某某某镇某某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管铺设工程材料,证明本工程于2014年9月30日开工,2014年11月30日竣工,工程决算总造价609884元。11、辽河农垦管理区某某某镇某某某村上报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综合材料,证明辽河农垦管理区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经办程序提供的材料。该工程筹资筹劳工作方案、项目预算等情况时间均为2013年6月份。12、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某某某镇农村经济管理站账目,证明某某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工程筹资筹劳具体钱款和数额。13、证人薛某某证言,其是某某某副村书记。修路边排水沟可以申请奖补资金,李某某召开了村委、支委、监委参加的三委会,主要研究是否申报修路边排水沟一事一议项目奖补资金的事。还曾经召开过两次会,第一次好像是村民代表参加就修路边排水沟进行举手表决都同意修排水沟。后来他和李某某、李占录、陈某某去梨树西八大村考察路边排水沟,并且到四平进行的工程设计,李某某还说这个工程得招标,招标过程他没参与。排水沟工程总造价180万元左右,在一队、三队、九队修的排水沟工程,没筹资,三队、一队、九队、其他队出过工,但具体出多少,付没付工钱他不知道。14、证人陈某某证言,2013年秋天,李某某主持召开村三委会讨论将砂石路一事一议项目改为修路边沟排水工程,李占录表示反对,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将砂石路一事一议项目改为修路边沟排水工程。路边沟排水项目筹资筹劳的材料,是会计李占录组织各小队队长制作的,其也参与了。材料是2015年4月份开始做的,6月末做完的。这里面的材料都是假的。既没有筹资也没筹劳。15、证人李某证言,其是某某某村八队队长。某某某村修排水沟工程一事一议项目没筹资也没筹劳,一事一议劳动力情况统计表是李占录找他签的,各农户的签字都是大伙代签的,没有找过农户本人。16、证人庄某某证言,其是某某某村二队队长。某某某村修排水沟工程一事一议项目没筹资也没筹劳,一事一议劳动力情况统计表是李占录找他签的,一队、三队、九队修的排水工程。17、证人李某甲证言,金额为99200元的发票上的“李某甲”签字不是其本人所写,他也没收到99200元的租赁费。18、证人董某证言,2013年3、4月份,农业局综改办把某某某村修砂石路的一事一议项目材料给他。他去市财政局综合科录项目,办事员小曹告诉他砂石路项目不批,排水、水泥路的项目可以批。第二天,他就把修砂石路的项目改成修排水沟项目上报到市财政局。他把改项目的事报告给局长邹某,邹某同意后他就给农业局综改办打电话,告诉他把某某某修砂石路的项目改成修排水沟。19、证人姜某证言,2014年4月末,其接替董某任财政局综合科科长,负责办公室、综合工作、农村一事一议项目奖补资金等。2014年末,其看到某某某申请奖补资金的资金申请表才知道这件事,以前的申请、招标、开工他都不掌握。某某某村申请资金是2014年12月末,实际资金拨付是在2015年2月份一次性拨付的。建设过程中他没去过,资金拨付完4、5月份,监管时他下去检查过三四次,先后找过某某某镇副镇长邹某某、会计王某某察看工程进展情况,主要看下内业包括筹资筹劳、工程招标手续等。他检查时筹资款在账上没看到,还有工程招标手续有缺失,之后补回来了,筹劳的资料是全的,上面都有老百姓的签字画押。20、证人邹某证言,其是辽河垦区财政局副局长。按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内容为:筹资、筹劳、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单位、申请奖补资金金额、总投资。当时董某看见账上有筹资九万多元,筹劳是一百多万,他说有筹劳表,加上奖补资金六十多万,一共是一百八十多万。具体情况是原综合科科长董某办的,查看后说有筹资,筹劳有一大本材料。在2015年,他和姜某对这个项目进行检查时,在某某某镇,农经办说筹资款借出去了,他对主管副镇长邹某某和镇农经站说得把这个款用在这个项目上,得报账。后来怎么报的账,他就不知道了。这个筹资款用没用在这个项目上他不清楚。21、证人邹某某证言,其任某某某镇副镇长并兼任农经站站长。2013年某某某村口头申报修砂石路“一事一议”的项目,但具体批没批不清楚。某某某村修路边沟工程期间他住院,没有人跟他说某某某村修砂石路改为修路边沟工程。2014年10月份他上班,12月份李某某找他说路边沟修好要求支付钱款,他提出来要去检查工程,李某某领他和水管站苑国华一起去一队和九队现场,当时工程确实竣工,修路边沟事项需要他签字,他就在初审镇政府领导签字那栏签字,并在竣工验收报告盖上公章。某某某村的一队、三队、九队修路边沟,奖补资金60万元直接转给中标单位。3万块钱保证金存在经管站的账户。申报材料是补报的。22、证人王某乙证言,其负责全镇9个村的财务收支、农村经济统计、农村一事一议等工作。2014年3月份之前,一事一议项目由他负责审核报表。在此期间,某某某村上报了修砂石路一事一议项目,报筹资筹劳计划是两张表,筹资是某某某村文书李占录和村书记来经管站交的9.92万元,后因工程建设需资金周转,将此款借出一直挂账;酬劳有酬劳表,由各小队出多少人、多少工,折算金额110万元。23、同案李某某供述,2012年薛某某当书记时上报修砂石路。2013年其上任后以修路边排水沟重新申报,通过一事一议奖补政策逐级上报。他报到某某某镇的农经站,农经站是副镇长邹某某和会计王某某负责审查。报的工程造价是183万元,得到奖补资金是63万元。其和某某某镇纪委毕某一起招标,闫某某靠挂的梨树市政公司中标,奖补资金到村里大约是2015年1月份。是63万元都打到村里账户,他再转到梨树市政有限公司。他以虚假造价的183万元上报,申请奖补资金,这样才能得到63万元的奖补资金。具体上报筹资筹劳材料都是村文书李占录做的,因为不合格,反复修改三次,其和李占录一起去经管站,后续的资料也都是他告诉李占录完善的。24、被告人李占录供述,2015年4月李某某让其整理“一事一议”材料。5月份农经站站长邹某某让他整理材料。6月25日他将路边排水沟工程“一事一议”材料报到镇农经站。6月18日其写一份关于“一事一议”项目路边排水沟工程有关材料的说明,其写这个说明主要是为了证实其填报材料和签字是不情愿的。筹劳材料是在于某某家整理的,整理两次,当时九个小队队长除了四队队长没参加,其他的都参与了,做的假的筹劳表,队长都签了字。路边排水沟工程一事一议项目实际上没有筹劳。因为上边要求必须有筹资款,他们就把上次维修砂石路的筹资款9万多元做到这次修路边排水沟项目的筹资款里,实际上是假的。筹资9.9万元,筹劳110多万元,加上奖补资金63万元,一共是183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占录在村长李某某的指使下,违反《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在没有筹资筹劳的情况下虚报修“路边沟工程”材料,套取国家奖补资金63万元,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该起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滥用职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方法)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占录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李占录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补报材料的行为在63万元奖补资金到位并实际使用完毕之后,没有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是村里的报帐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的主体,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辩护人苗力的辩护意见是,1、李占录补报材料的行为在后,奖补资金审批、拨付、支出在前,奖补资金的审批、拨付和使用并非是李占录的行为所导致,李占录的行为并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李占录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起诉书指控李占录为套取国家奖补资金,伙同李某某向吉林省财政厅申请上报“某某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铺设工程一事一议项目工程,申请财政奖补资金63万元”的事实不存在。某某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管铺设工程的申报、获批未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经办程序进行,是原辽河垦区财政局综合科科长董某所为,该行为与李占录无关,原审判决对李占录定罪所依据的证据既不确实,也不充分;3、李占录的身份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其不具有滥用职权犯罪构成必要的主体身份要件。综上,应宣告李占录无罪。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上诉人李占录之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占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诉人李占录任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村会计。在其任职期间,某某某村村书记兼村长李某某(已判刑)决定某某某村申请“某某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管铺设工程”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该项目推行报账核销制,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为套取国家奖补资金,某某某村在没有筹资筹劳的情况下申请上报“某某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铺设工程”一事一议项目工程,路边沟工程总长为14188米,工程总造价为1832000元,申请财政奖补资金63万元。2014年春,“某某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铺设工程”奖补资金63万元获批准,后该工程经招标由梨树县市政有限公司承建。经决算,该工程实际修建路边沟3200米,工程实际造价为609844元。工程结束后,为掩盖该工程未筹资筹劳的情况,上诉人李占录受李某某指派,明知该项目未进行筹资筹劳,在奖补资金已拨给某某某村后,补作了虚假的申报材料,使之符合申报标准。某某某村将奖补资金拨付给梨树县市政有限公司工程款609884元,支付监理费、代理费、项目设计费20116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定案证据及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某某某村财务支出项目账单,证明上诉人李占录与他人补报的“一事一议”等材料从2015年4月3日开始至2015年6月19日有打印记载。2、证人薛某某证言,2013年春,村里申请维修砂石路,2013年9月,李某某说不允许修砂石路,要修路边沟。2014年5月,其与李某某、李占录等人到西八大村考查,李占录对修路边沟提出反对意见,后在三委会议中李占录强烈反对,工程预算、设计李占录没有参加。2015年6月18日左右,我劝过李占录补办相关手续。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本院对上诉人李占录及其辩护人苗力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评析如下: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为套取国家奖补资金,被告人李占录伙同李某某申请上报某某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铺设工程一事一议项目工程,申请财政奖补资金63万元”的事实不清,不予认定。证人董某证实是其把修砂石路的项目改成修排水沟项目报到市财政局,现无证据证明李占录在申报道路边沟及排水铺设工程过程中制作、提供虚假材料。原判决认定该事实无证据支持,认定错误,予以纠正。上诉人李占录的辩护人苗力提出原判决对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17日,某某某镇根据李占录制作的虚假申报材料将奖补资金63万元拨给某某某村”的事实错误,予以纠正。李占录补报材料是在63万元奖补资金拨给某某某村之后的行为,认定该事实的证据除本次开庭审理时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还有原审判决认定的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邹某某的证言与某某某村财务支出项目账单相吻合,证据间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认定李占录补报材料是在奖补资金63万元已拨付给某某某村后形成的。但因本案涉及的一事一议项目推行报账核销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故李占录补报虚假材料无论是先于还是后于奖补资金拨付到位后形成的,其行为均影响了审查机关对该奖补资金核销结果的认定,即在李某某套取国家奖补资金的事宜中起到帮助作用。本院虽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纠正,但并不影响李占录滥用职权罪罪名的成立。关于上诉人李占录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问题,李占录身为村会计,不仅是村委会的成员,在本案中与村支书李某某是共同犯罪,且在对筹资筹劳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等方面协助基层政府从事相关管理职责,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规定。上诉人李占录及其辩护人苗力提出不构成滥用职权的主体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庭审中辩护人苗力所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表”的书证,因该证据是复印件,其真实性不能确认,且该书证与原审判决认定的邹某某的证言不吻合,又未得到邹某某的佐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占录在村长李某某的指使下,违反《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在没有筹资筹劳的情况下补报“路边沟工程”相关材料,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李占录在该起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李占录及其辩护人苗力提出李占录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莉审判员 张厚国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巍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