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7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渝兰,白太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太彬,谢渝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540号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创业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66404140Q。法定代表人吴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洪波,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白太彬,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谢渝兰,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太彬、谢渝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现因白太彬、谢渝兰已缴清所欠物业服务费,原告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太彬、谢渝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太彬、谢渝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正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