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喜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襄县技工学校锻压厂、定襄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喜贵,定襄县技工学校锻压厂,定襄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宋喜贵,男,1961年10月15日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大南邢村人,农民,住本村366号。被执行人定襄县技工学校锻压厂,地址定襄县南王技校。法定代表人杜利文。被执行人定襄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地址定襄县政府大院1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玉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喜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襄县技工学校锻压厂、定襄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执字第4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岩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牛 晶 关注公众号“”